近日,重庆沙坪坝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胡某、陈某9个月大的女儿,因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家长委托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处理婴儿遗体。刘某将遗体交到某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未满3岁的遗体没有骨灰,需要作出“无灰”承诺。因此刘某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说明处书写了“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并在通知单“家属或丧事承办人”签字处签名。遗体火化后,胡某、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殡仪馆表示,提交的遗体到馆通知单显示,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骨灰。医院则表示,婴儿死亡后,胡某和陈某就后事处理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医院对死者骨灰是否留存并不知情。胡某和陈某遂将医院和殡仪馆一起告上法庭。. S* v% M3 W. H( m
法院审理中得知,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化后保留少量骨灰。婴幼儿遗体火化基本无骨灰,但并不代表完全不能留有骨灰。法院认为,现孩子骨灰无法返还,原告夫妇丧失了祭奠已亡亲人的特殊载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判决重庆某医院向胡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