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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 5 f' z& m( `; J/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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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 @9 J, _- }8 w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姜志刚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6 ?' y* `- Q%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