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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巴车祸,红绿灯故障责任也应明确 | 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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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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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6: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亚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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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V; r, z1 ^7 I7 D$ T
▲涉事大巴车右侧窗玻璃全部碎裂、车身凹陷。新京报资料图
- T2 u# G( o, }5 M$ Q5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一载有学生的大巴与一辆渣土车相撞,导致多名学生受伤,其中一名学生伤势危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除了大巴车和渣土车司机的责任,红绿灯故障在这起车祸悲剧中所起作用也备受关注。+ h9 M7 C! |: l4 @% @1 e
据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初步查明,事发前大巴由北向南通过路口时,直行信号灯因故障不亮,司机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以30多公里时速通过,此时渣土车从西向东以50多公里时速直行,撞到大巴右前部。涉事渣土车涉嫌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目前渣土车司机已被控制。# \7 }& P7 Z1 t0 I
对于司机来说,信号灯因故障不亮,绝不意味着车可以随意开。在信号灯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司机应按照无信号灯路口规则谨慎驾驶。如果司机可以做到,悲剧仍可避免。
0 U3 R7 F* p' B% j4 R这样看,“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的大巴车司机,以更高时速通过红绿灯出现故障的路口,且“涉嫌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渣土车司机,责任究竟有多大,接下来的调查、处理程序会给出结论。
3 T) A) k$ h( k6 B3 g4 I" b那么,如果红绿灯正常,车祸是不是一定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其实没人能给出确定的答案。但对当地来说,“如果红绿灯故障可以及时修复,悲剧是不是有可能避免?”却是合理追问。. Q/ V' Z1 x) R+ k7 ^1 O7 n
作为交通信号标志,红绿灯是“安全灯”“生命灯”。按照其指示通行,基本可保无意外发生。就本次车祸而言,如果红绿灯正常,除非一方闯红灯,否则两车不会有交会发生碰撞的机会。
" T8 X6 W- u( b8 a& \$ @交通信号灯如此重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设置、维护,都作出了明确、详尽规定。
, D- h: h5 J) N+ I8 ]: d, p* Q如其第30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7 f! b1 m9 X4 L4 `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未必是“损毁、灭失”,但就对交通安全带来的风险而言,却与“损毁、灭失”无异。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及时修复或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便是失职。
* O* B2 @  V2 p# c8 N4 C2 G( x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有这方面职责的主体包括两类: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 A7 z* X) f% L! e9 Z2 D8 M作为电子设备,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难以避免,但既然法律将及时修复作为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予以规定,那么,修复就必须是“及时”的,而不是“拖沓”的。* H- M' R; z* K* ^9 x
在南通这起车祸事故中,多家媒体报道中援引当地市民的说法,“这个路口的信号灯前几天就有问题了”。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后续调查应查明并向社会公布。" Q9 W6 u& ?* i  D% T6 @
红绿灯故障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在法律上,承担赔偿责任需以红绿灯故障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而因果关系认定较之条件关系更为严格。* q7 r" X$ r% Q8 a2 t' u) l
司法实践中,有过两个方向绿灯同时亮导致两车相撞,信号灯管理部门被法院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在南通这起悲剧中,信号灯故障对于悲剧发生起了怎样的影响?信号灯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能也无法回避的问题,相信后续调查和处理会给出答案。
/ v+ j  ^  ^; O, X: f% ^6 j据报道,这一事故发生后,南通多地都在抢修红绿灯。从亡羊补牢、避免更多悲剧发生的角度,“抢修”当然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不让人生出“为何没能更早一些抢修”的惋惜。
8 o% Q+ v1 q! u1 z% o- M2 B“你那里的信号灯完好吗?有故障就请马上修复。”南通这起车祸事故,也用生命的代价给各地提了个醒。
0 p! k1 z5 _2 P9 O编辑 / 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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