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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1 H. z! E6 d3 u2 } |1 u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例引发热议。一女子与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将二人送至住处附近后驾车离开,该女子并未回家而是横躺到车行道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身亡。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后,反将友情帮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网友纷纷表示“好人难当”。) g% W5 X( j' Y7 u6 d
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后,认定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无需承担责任。《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审判长范雄凯法官,还原案件审理经过,并进行释法说理。
, Z: F; u, m: P深夜送人反被告 2 {" Y& R3 y) `6 o6 \3 L+ Z; B" u
深夜送人,司机先行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成了死者艾小姐家属状告送人者沈先生的理由。$ _) [$ m" Y' v) t% q2 C( Z
艾小姐家属认为,艾小姐与赵先生在一家KTV深度醉酒后,KTV委托沈先生将醉酒的二人送回家,沈先生没将他们送到家,便让艾小姐下车任由她横卧在马路中间,导致她被汽车碾轧身亡。KTV和沈先生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不足部分,至少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Q, A- e5 ^4 X沈先生辩称,自己的送人行为并非受KTV委托,而是友情帮助,自己与艾小姐、赵先生原本相识,以前也送过二人回家。自己将艾小姐、赵先生送到赵先生住处,在距离住处巷口90米左右处,艾小姐要下车呕吐,所以才让二人下车,二人下车后往住处走去,沈先生就开车离开了,也没有收取车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G' c0 r3 B# i
KTV也辩称,艾小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KTV在经营场所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艾小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4 q4 u8 V# q- ~, L第三人赵先生称,自己与艾小姐一起饮酒后,共同乘坐沈先生的车子返回住处,当时也是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只记得艾小姐下车后就躺在路上,想拉她起来,没拉起来,担心其他车子撞到艾小姐,就在马路上拦车,还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J9 \) N, r! y. {! w
最后90米谁担责 0 ]& L" f8 I6 k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并多方核实,确定沈先生并未收取乘车费用,其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z& Z2 N `2 ^# _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非法律拘束性的特点。”范雄凯说,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并且一般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不予减轻其赔偿责任。
, D3 d9 _, ~; O! U9 J3 R6 _然而,沈先生是否有重大过失,还要看这最后90米究竟是否有导致重大事故的可能。
$ { X$ C' z# }本案主审法官专门来到沈先生将人放下的地方,经实地查看,这里位于住处的巷口附近,虽然离住处仍有几十米距离,但该下车点位于住处的同侧路边,沈先生靠边停车后,等到艾小姐和赵先生在路边正常下车,才开车离去。
, S9 n8 r0 T' y- a9 ~: ?4 u法院认为,沈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停车位置与艾小姐死亡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沈先生不用承担责任。在法院协调下,KTV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一定金额。! d5 j: o3 {# y9 Q2 _, t
公正判决扬善意
, ]9 H: [4 S" W! S# Q4 Q.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合理评价,也是对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尊重。”范雄凯说,通过这样的判决,法院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鼓励和保护善意行为,同时也要求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k3 R6 C6 H8 c& \
在此案中,艾小姐与赵先生深夜醉酒,前者不幸丧失生命,后者醉酒后在路上四处拦停车辆,甚至殴打过路司机,并造成三辆车受损,超出合理限度,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T7 H5 J$ G& ?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希望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让善意送人者免于担责,让大家对相关社会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行为价值风向标的作用,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件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范雄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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