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人工智能(AI)领域构筑“小院高墙”的动作不断。美国财政部日前发布长达165页的《建议规则制定公告》,旨在进一步限制美国投资者对与中国相关的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三个关键领域的特定安全技术和产品进行投资。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财政部拟从人工智能的预期用途和算力指标两个维度设置受控投资的边界。具体而言,考虑到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现状,拟将基于高质量数据训练的人工智能模型、易解除安全限制的人工智能模型、使用特定技术的人工智能模型纳入受控交易范畴。 ) ?0 B" n9 v7 J4 Y* u
此外,美国财政部还表示将适时修订现行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反映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国家安全关切。这一系列举措,实际上是美国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核心政策和对华科技战略的一个缩影。 + A) N, ?7 {$ B5 Y% T& ]* M
相关研究显示,目前全球人工智能发展保持美国全面领先、美中两强引领的总体格局。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中美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着力点。美国两党在限制中国发展人工智能以保障其国家安全这一维度上的态度高度一致,他们都试图打造从算力层、模型层到应用层,从产品管制到资本管制的全方位框架,全方位抑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在关键技术领域的发展,由此构建起一道多维度的制度壁垒。 & }3 a& p' A/ P6 W& _6 d
早在今年5月,美国参议院发布的《推动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参议院人工智能政策路线图》就曾提出,参议院希望以零碎式的小步做法率先推动一些紧迫问题的立法,而不是在近期内追求大而全的综合性立法,以弹性、灵活的风险治理体系,维持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地位。因此,从治理路径的选择来看,美国并未像欧盟一样选择出台综合性的人工智能立法,而是依赖一系列软法和行政命令,构建以回应性和调试性为特征的渐进审慎式治理格局。
+ e1 C0 S" A& g6 W% L2 `这种治理模式呈现出3个鲜明的特征:第一,在立法层面,美国短期内不会效仿欧盟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性、综合性的立法,而是聚焦调试现有法律,呈现出分布式立法特征。第二,在执法层面,美国立足于增强既有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充分挖掘现有监管工具的潜力,而非大规模创建或者扩张人工智能监管力量。第三,在司法层面,美国保持审慎姿态,预计短期内难以在人工智能治理基础核心领域形成颠覆性判例。这种多维度的治理模式,直接服务于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同时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安全、获得技术竞争优势的战略目标。 # ~; C$ E6 C3 T3 M+ \. @8 g
有鉴于此,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为有效应对美国人工智能领域这些治理模式带来的挑战,我国应进一步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凝聚共识,共抓机遇、共克挑战,通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框架,确保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 ]: D9 { B6 x% U* c+ t
其一,强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技术突破,积极释放智能红利。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应全力开展科技研发,在人工智能产业的基础层和技术层形成引领性的技术集群,提升关键基础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
9 @+ q8 z! B2 l% B( J, R2 w8 h其二,构建多元韧性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正如中国领导人在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所强调的,应促进技术联合攻关、数据跨境流动、设备自由贸易和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交流合作,共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动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产业发展持续突破、智能红利更大释放。
& ^, G1 ]6 u o1 N: x2 \0 A其三,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新秩序的构建。中国作为世界人工智能的主要创发力量之一,应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为引领,主动破局,通过顶层设计把握机遇窗口、化解风险挑战,以包容性、平等性、多元性为基础原则,探索政府间、企业间、专家间的对话交流和磋商机制。通过在重点领域率先凝聚治理共识,推动实现人工智能协同发展、和谐共荣的治理格局。(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1 d- S/ ^( W3 U5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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