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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自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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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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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8 16: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LAN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关于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商务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起相关调查。
! n: t  {/ i3 d+ I8 O! o# t6 F+ }( \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汽车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相关被调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 i! Z( K" y6 _" e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 w7 `! a  f$ V  一、被调查措施
$ _; {& w, V  [( x  本次调查对象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 ~4 r8 B" ]2 x4 h0 |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 R: u, n* |, h8 `7 d4 U# D3 f  (二)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制品征收25%附加税。
! n1 c# U: Q6 l$ ^/ Y0 T  (三)限制可享受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5 T5 F- K' W, ?  此外,加拿大政府自9月10日起就自中国进口的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税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加拿大政府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8 R+ W) j! H& r
  二、调查程序# K& D& l% n: u# l; K% x: 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R$ s8 w$ F9 B
  三、调查期限
' b$ U9 j& W& o, o5 b" C* h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26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5 T2 v" ~5 n9 y. P* Z  s  四、查阅公开信息
& w$ z, ]5 f( A  V( {9 S5 g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5 w: O) r2 U+ u2 S5 a6 _# r
  五、提交评论意见
, s1 s  S+ a5 R! _/ W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l% y- r( v; Z: n
  为保证本次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填答评论意见表(见附件)并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4 C8 d: p5 N7 z; i6 W  六、听证会申请
: R. i% A( V( {8 u3 u& m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听证会申请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 J) J2 g* i/ }5 M2 g% m7 A0 h. n2 R  七、政府间磋商
# v4 |4 A7 ^+ K  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加拿大政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
3 B0 g& M& C* q' W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 p/ I: ?' i' V$ x4 B( [) G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 c* }. N  C# Z' F) {) d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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