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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没有新鲜事。
: B8 `2 O w9 x* F/ Y8 I近日,罐车“卸完煤油直接装食用油”乱象被媒体揭露后引发全面关注。但这并不是媒体第一次曝光类似案件。2 _& A% S7 f5 L- x
早在2005年,南国早报就曾报道“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的罐车乱象,而2015年,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也曾揭露过有毒化学品运输车违规运装食用油内幕。* x/ m+ J. Y" K& g: a( P( _
罐车运输乱象,早前已有多次被揭露
" I. I. V0 M% c+ ~! i2005年12月,新桂网-南国早报在《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一文中披露,对南宁市槽罐车的运输监管,还处于相对的“真空”状态,罐车“洗澡”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简单清洗后又拉食品。5 |" @$ ]& H6 ~# n& ]$ @5 V. A, e
报道中提到,拉了汽油拉糖蜜,拉了柴油拉酒精,拉了烧碱又拉双氧水……就是这样的槽罐车,却成了南宁市一些路边洗车店的常客,也是严重的二次污染隐患的“主儿”。据南国早报披露,一家清洗槽罐车的洗车点抽来洗车的水,竟然是直接从旁边的污水沟抽上来的。而一辆刚拉完烧碱的槽罐车司机表示,洗了车准备去拉糖蜜(酱酒原料之一)。食用酒精、松节油、柴油汽油也拉,每次拉不同的东西,就到这家洗车点洗一洗。
3 c% U8 O3 r; k& l q0 F6 c4 p2015年,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 《都市1时间》报道,《真相大调查》记者接爆料称,湖南衡阳、永州等地不少罐车装载强腐蚀性化学品运送到目的地后,为节约成本避免车辆放空回程,会在当地装载其他货物运回。记者随后调查发现,这些化学品运输车辆往回拉的,竟然是与市民们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食用油。这些食用油当中,有一部分被运到了长沙县,经过分装上市,最终流向了市民的餐桌。记者历经半个月,横跨湘粤两省,行程三千多公里,直击了这一严重威胁食品安全的黑色运输链条。* e9 {4 @3 O! k
记者追踪的运输车辆开到广东佛山市高明区的一处厂房,将从衡阳运来的烧碱卸在了这里。随后来到东莞市麻涌镇,在一家洗车场内仅用自来水简单清洗后,最终停在了广州一家油脂公司的停车场内,并在这家企业内装载了超过40吨的一级大豆油。随后这辆车开始一路返回湖南,并最终把这些大豆油送到了长沙县黄兴镇的一家油脂厂内。该油脂厂工作人员宣称无任何添加,会将车罐里的大豆油直接灌装贴标出售。% P8 v$ _1 [6 F; k h' ~
报道播出后,长沙县食安办迅速反应,联合长沙县食药监,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黄兴镇政府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湖南上述油脂厂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责令该厂家暂停生产,同时也对油厂内八个储油罐内的油品全部进行了抽样检测。在远赴广东调查的过程中,记者也发现,危化品车辆混装食品原料,违规运送“回头货”的现象并非此案个例,省内衡阳、永州等地,也存在此类违法乱象,经记者取证举报后,各地的交管、食安部门展开省内彻查行动,严打违法运输乱象、严查食品安全隐患。
, K$ G/ i7 l1 d& V2 t5 M为节省成本不清洗罐车,严重危害食品安全2 |% d* E$ N2 j" ^. ~
从南国早报的报道来看,为了抢生意,槽罐车个体司机都这样冲洗槽罐。“当然最好是一辆槽罐车只运一种产品,但现在竞争激烈,司机为了抢生意都抢破头了,谁还管那么多”。
1 v: f% w, I! E4 n一辆罐车交叉拉货属平常,而正规清洗过程很复杂。业内人士介绍说,汽车槽罐正规的清洗过程十分复杂:首先要对槽罐注满水,然后再通蒸汽高温加热,这样可以洗掉罐内残留的一部分危险化学品。排净水后,再派人钻入槽罐,使用不同种类的专用清洁剂,清洗不同的危化品。由于下罐清洗容易产生危险,工人每下一次槽罐,都要办一次安全许可证,“这些车随便在外面乱洗,根本不符合要求,很容易导致交叉污染”。
; c$ l, b- w3 g8 l) x! v南国早报报道称,运输监管,处于相对的“真空”状态。南宁市交通局运管处安全员表示,据他了解,对槽罐车司机不规范的洗车行为,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具体的罚则。区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管处有关人士则介绍说,他们对槽罐车清洗后的检测,主要在年审时进行,平时槽罐车的清洗情况,他们也并不十分清楚。6 F$ j" i/ ~' m0 u( ~' V5 x
而据近期《新京报》的报道,由于近两年罐车增多,竞争加剧,罐车运输价格也降了不少,这就逼迫许多罐车不得不在返程时想办法配货,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罐车就将目光放到了煤制油上。与此同时,在运费逐步降低的大背景下,运输食用油的罐车不仅做不到专车专用,许多罐车为了节省成本,甚至连罐体都不清洗。6 L. l" Z! ]3 C: W/ Z1 n+ O N
“这个案件非常恶劣,对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对中国食品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严重破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本案中对司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适用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C6 l9 L; P( Y$ ?+ v( H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V& K' F `8 ~. N3 R;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食物经济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杨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做过很多努力,但基于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平衡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执行力度和落地情况有待进一步提升。“过于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对于还在发展初期或发展中的食品企业来说,可能会直接影响产业的发展。”/ l& \5 w# c" n# x" B& X* n
回顾食品安全领域过去的案例,相应的政策往往是发生了较大事件后才有所改变调整,出了事才弥补的惯性,使得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滞后或惰性的问题。
# t% Q: V: O3 a+ w) L杨鑫建议,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要更加严厉一些。然而,仅靠政府抽查或者行业自律,对于如此庞大的流通环节,从技术和可操作性上,较为困难,也非长久之计。尤其流通领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力量,包括协会、媒体、消费者等主体,去监管大量的环节。" o6 Q# v a2 z" `, g" y; A, g
具体执行上,可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鼓励食品系统的参与者进行主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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